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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新環保法 聽基層說說心里話

更新時間:2015-07-22      瀏覽次數:1174

新環保法實施以來,截至6月,浙江省瑞安市共出動監察執法人員2.2萬人(次),現場檢查企業8698家(次),打擊取締非法生產場點422個,責令限期停產整改、整治59家,立案調查63家,發放行政處罰決定書26份,罰款總額143萬元,刑事拘留8人,判決8人。59家責令整改企業均按期整改、整治到位。

新環保法的出臺,有效倒逼了違法企業迅速改正污染行為。不過從實施半年多的體會來說,基層仍面臨不少困難和問題。

問題一:現行體制機制與新環保法不夠匹配

1.執法主體資質亟待明確。

新環保法明確了環境監察部門的法律責任,同時也對環保部門提出了更高要求,環境監察任務比以往更繁重,行政執法要求比以往更嚴格。然而執法主體資質與執法責任不相匹配,帶來了巨大的法律風險和現實阻力。

例如查封、扣押權的實施主體問題,現實是一線執法基本上是環境監察隊伍,由于沒有具體條文或者法律授權,且環境監察部門不屬于正式執法單位,落實查封、扣押等強制行政執法措施就是違法執法,同時可能導致強硬的對抗執法。

2.執法人員資質問題亟待解決。

新環保法賦予環保部門強制執法權。但是,不管是《行政處罰法》還是《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均明確此項權力的執行需由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環境執法人員實施,并在實施前出示行政執法證。

從目前基層實際看,這項要求難以滿足,特別像瑞安這樣的工業大市,環保部門公務員不足20人,基層環保所均為事業編制人員,可能造成執法不合法問題,建議上級部門盡快解決基層環境監察人員參公管理問題。

3.環保機構設置亟待完善。

新環保法賦予了基層環保部門更大的權力和責任,但是基層環境執法隊伍普遍存在人員編制少、隊伍小等問題,導致環保“型"小部門和“綜合型"大職責不對稱。

像瑞安市市場主體超過10萬家,數量居浙江省前列,但是基層執法人員只有58人,特別是瑞安工業重鎮塘下鎮,有兩萬多家企業,環保所在編人員僅11人,車輛只有兩輛。盡管瑞安市已明確工作力量要向一線傾斜,但在當前嚴格控制機構編制和車輛改革的大背景下,縣級層面難以有效解決執法力量、車輛等不足問題,建議上級政府充分考慮幫助基層解決執法力量不足問題。

問題二:新環保法部分內容有待細化

1.適用行政拘留行為需細化。

例如,未批先建是否包含未批建好已投產?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算不算?以無排污許可證為例,目前瑞安市排污許可證覆蓋面窄、持證率低,造成如此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譬如先有企業,后有住戶,造成衛生防護距離不夠,不能通過環評審批等情況大量存在,但是受工業用地緊張等制約因素影響,大規模遷移排污企業難以實現。建議對于主觀上有環境意識,但客觀上無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應區別對待。另外,*部門應提前介入實施行政拘留,以避免證據消失和當事人逃逸。

2.拒不執行期限及后續手段需細化。

以一般環境行政處罰拒不執行來說,法律規定過了執行期限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移送*部門進行行政拘留后,原有處罰是否繼續執行,特別是罰款是否繼續追繳?*部門只有行政拘留權,無追繳罰款的權利和義務。此條款原意是通過行政拘留手段加重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但如果行政拘留期滿后,仍不能震懾違法企業,繼續拒不執行的,又重新回到了加重罰款、責令停產等環保自有的處罰措施,這就失去了制定此條款原有意義,建議對那些限期不主動整改的企業堅決予以嚴厲處置。

3.查封、扣押適用條件及邊界需細化。

新環保法規定的查封、扣押權一方面賦予環保部門強制執法權,另一方面也對失職明確予以規定,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但關鍵是條文中的使用條件也模糊,盡職與失職界限不明確,執法風險大。此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中對可實施查封、扣押和應當立即實施查封、扣押的6種情形予以了明確,規定了實施程序,細化了原條文,但嚴重污染和一般污染未相對嚴格區分,可以用與應當用也未明確。

雖然條文的本意是希望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賦予環保部門自由裁量權,加大基層執法的靈活性,但基層執法自由裁量權模糊就是面臨追責的風險,寧可從上到下統一執行標準,便于操作。瑞安市有大量工業企業,出現的違法行為也各式各樣,環保部門在處置個別工業企業違法行為時很難界定標準,容易出現執法不公平等現象,損害新環保法。

問題三:與其他專項法律銜接機制有待完善

新環保法雖然在保護和改善環境一章中加強了生態保護的相關規定,譬如劃定生態紅線、保護自然生態區域、保護生態安全、加強生態修復、開展生態補償、重視農業生態保護等。然而,上述規定與污染防治的規定相比仍略顯粗糙。而且在這些領域中,已有《自然保護區條例》、《農業法》、《森林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等專項法律。

因此,在實際管理中,相關部門會優先甚至只適用這些專項法律,而難以適用《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在此意義上,可以說,新環保法仍然只是環境保護部門適用的部門法。建議盡快出臺新環保法與其他專項法律間的銜接政策,通過部門間聯合執法,填補環境監管向下延伸不足問題。

總體來講,基層更多關注的是法律適用的可操作性和實施的便捷性,在行使法定權力的同時,盡職盡責,在工作中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新環保法及相關配套政策的進一步完善,必將掀起新一輪的環保風暴,環保事業將會更上一個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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