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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新建有污染的企業,建設時要配套建設污水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這些要求一般在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環保部門對項目環評的批復中都有體現,我國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也做了明確、硬性的規定。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卻發現,每個企業都建污水處理廠,在某種情況下,可能會造成重復建設。那么,廠廠都建污水處理廠有必要嗎? 筆者認為,要區分以下不同情況,來決定企業該不該建設污水處理廠。
一是在經濟開發區、工業聚集區或工業園區,提倡建集中式的園區污水處理方式。這樣對于廠區僅有生活污水或只排放含低濃度有機廢水的排污企業,可省去建設污水處理廠的投資。污水在廠區只要簡單處理,即可通過管道將污水排入集中式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實現達標排放。對于排放高濃度有機廢水的企業,污水要經初步處理,使污水中化學需氧量的濃度達到接管標準后,方可排入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深度處理。建設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可大大減少單獨建設污水處理廠的設備、儀器、電力和人員以及資金等不必要消耗,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
二是在同一地區有多個同類廠或排污成分相近的企業,可以集中建設污水處理廠共用。在這方面,德國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在德國zui大的內陸港城市杜伊斯堡,有兩家大型的藥品廠和一家造紙廠,這3家企業合建了一家污水處理廠,并使之形成一家獨立的股份制企業,再由政府出人、出策來管理和監督。一旦附近有新的企業成立,或者有企業準備新建污水處理系統,政府就會建議他們不必自己興建,只需要鋪一條管道把污水排進3家企業合力建設的污水處理廠就可以。
同時,那些處理后的水又會被這3家企業循環利用,或者按照需求以低于地下水的價格出售給當地的園林和綠化部門以及一些企業和莊園,作為工業和農業用水。
像這樣由幾家企業合力建設污水處理廠的方式,比較適合中國的國情,在中國應該會有廣泛的市場。但真正操作起來還有一些法規或政策的“杠杠”要突破。另外,在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政府的角色也要隨之轉變,要擔當起“中間人”的角色,做好協調和服務工作。
三是企業污水中如果有特殊物質需要處理或獨處一地的,需要建設自己的污水處理廠。經濟開發區、工業聚集區或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一般都是采用生物法處理有機廢水。而化工廠、制革廠等企業排放的廢水中,往往含有有毒、有害物質,這些物質對集中式污水處理廠處理污水使用的菌種構成威脅,甚至可以導致處理設施的菌種死亡。因此,這些工廠的廢水不能直接進入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處理,企業需要建設自己的污水處理廠。另外,獨處一地的企業,也需要建自己的污水處理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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