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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zui近召開的“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中國嘉興論壇上,浙江省嘉興市環保局局長章劍坦陳:眼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渠道還不是很廣泛,制度安排也不是很完善。他表示,“我們希望通過環保部門與公眾進行溝通,多聽聽民間的聲音、老百姓的聲音,搭起政府和老百姓之間的橋梁。”
章劍的一番話引起了筆者的共鳴。竊以為,完善公眾參與環保機制,首先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在于,有關部門如何才能聽到公眾的聲音?怎樣才能準確把握民意?
事實上,即使拋開了人為因素和技術因素的影響,有關部門準確把握民意也并非是件容易的事。近年來,許多地方已做到將環保項目通過網絡或媒體征求公眾意見,這當然值得肯定,但仍然遠遠不夠。美國輿論統計學家和民意測驗創始人喬治·霍勒斯·蓋洛普認為,隨機性是民意調查的基礎,只有真正隨機地選擇被提問的人,才能確保每一個人都有機會被提問,也就確保了提問結果能真正反映民意。從這個角度來看,要完善公眾參與環保機制,準確把握民意,應建立科學的民意調查制度——對于公眾反映強烈的環保項目,引入現代科技手段,進行規范的民意調查。無論是環保審批還是環境執法,要想增強群眾的話語權,應當借助現代科技手段,為環保決策zui大程度地體現民意提供有力的參考依據。
在建立民意調查制度的期待上,還應形成環境項目社會風險評估機制。通過充分調研和論證公眾反映強烈的敏感項目實施的可行性以及環境風險,防患于未然。當前,推行環境風險評估非常必要和緊迫。環境風險評估應形成一整套成熟機制,早日實現常態化、制度化。在項目審批之前,環保部門可以通過采取比較分析、系統分析、成本效益評價等方式方法,注重收集不同聲音,超前考慮環境風險問題,廣納良言之后做出全面評價。然而,環保部門力量畢竟有限,而評估工作相當復雜。借鑒*經驗,民意調查和評估工作是委托獨立于主辦單位外的第三方來做。如通過購買公共服務,采取招投標的方式,好中選優,優中選強,委托社會上的專業機構具體實施民意調查和風險評估。這樣,既能避免環保部門因“身在此山中”而“當局者迷”,又能充分利用專業機構的人才、技術和渠道優勢,從第三方角度發現問題、提出建議,確保預評估客觀公正。
完善公眾參與環保機制,需要環保部門開動腦筋,通過機制創新,提高公眾投訴的有效性;創造條件,激勵更多的人參與環保工作,這樣才能形成令人期待的良性循環。黨的十七大報告把民主理念擴展到了“從各個層次、各個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新高度,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民意參與環保主要包括兩個層面的含義:首先是表面性、功能性和制度性層面的,也就是公眾參與作為一項具體制度對執法的作用;其次是本質性、價值性和憲政層面的,也就是對審批、執法等行政權力的約束、控制以及再分配作用。
從理論上講,對涉及地方利稅大戶的環境違法問題,環保部門可以也應該借助公眾的投訴來推進環境執法。但是,現實中一些地方的環保部門在執法中往往會遇到種種阻礙。對此,筆者以為,要想取得理想效果,需要有制度來保障公眾能夠有效參與、監督環境執法。這方面,我國香港監督*執法的做法或許可以給我們帶來有益啟示。
香港的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簡稱“監警會”)負責復檢和監察香港警務處投訴*科受理的每宗投訴警方個案。監警會不直接處理市民投訴,市民投訴由警務處投訴*科調查處理,但調查報告必須由監警會來進行zui后審核。監警會若不接納報告,投訴*科必須補充或重新調查,直到監警會接納報告為止。正是由于監警會這一獨立機構的存在,保證了香港市民對*行政執法權充分、有效的監督。
如果我們也能成立一個由社會人士組成的獨立監督機構,接受當事人投訴,監督地方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不僅可以暢通訴求渠道,有效消除投訴“腸梗阻”,促進環保部門規范行政行為,而且可以帶來較好的附加效應:一是獨立監督機構不受任何權力或利益控制,處于超然中立狀態,容易贏得公眾信任。也可以填補環保部門與舉報人誤會和矛盾的中間地帶;二是獨立監督機構帶來的多元視角、豐富信息甚至不同結論,有助于上級環保部門督察時拾遺補闕、糾正偏差,確保辦案的及時性、正確性和規范性。三是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成立獨立監督機構無疑是促進環境監察、文明執法,實現公眾直接參與國家管理事務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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